一、背景与法律框架

刑法第213条规定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,情节严重的,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新司法解释对“明知”作出了明确指引:例如,在销售环节若行为人使用伪造或虚假的授权文件、商品标识已被故意更改、售价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等,都可以认为其具有“明知”的主观故意。此外,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因同一罪名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,亦应作为参考因素。最高检指导案例中强调判断主观认识要“坚持主客观相一致”,即在疑罪从无原则下,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行为的非法性负有认识。

二、实务问题分析

实践中,被告往往辩称其并“不知情”。例如,部分嫌疑人声称只是采购商品后进行批发,未参与商标贴标或生产阶段。但法院会关注这些客观因素:若货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,被告就必须能合理解释低价原因,否则极易被认为买家有嫌疑。类似地,提供给检查人员的销售记录、报关单等都要一致。倘若被告伪造授权文件,其知识故意更难否认。

此外,在组织较为复杂的团伙式案件中,即使个别被告辩称只“经营”而不直接制造伪标,检方也可能根据其销售占比、提供材料与设备的行为,将其视为参与重大策划并予以重罚。相反,如果被告能举证显示其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货物(如正规渠道购入且无明显价格异常),则可能减轻责任或免罪。

三、实务操作建议

  • 留存证据:采购假冒产品时,保存所有进货发票、付款凭证、订货合同等文件。如可能,可要求供应商出具经销证明或授权书,并核实其真实性。
  • 质询授权证:对于被指控伪造的授权证书,应进行权利人确认。如无法核实,可以聘请律师申请技术鉴定。
  • 记录商品来源:在被调查时,应说明商品来源渠道。若系“链条上游”如生产厂直接购入,应强调自己在生产之外,提供相关业务往来记录说明客观销售行为。
  • 抓价格差异:企业应确保市场销售价格合理,避免异常低价流通。若因清仓或批发导致价格低于常态,需事先保留合理理由说明(如促销合同、清仓记录等)。
  • 诉前沟通:若意识到可能被控告,及时与律师沟通,准备反驳材料。如能证明确无造假故意,例如正常进货渠道或事先未经授权被蒙骗等,应第一时间向执法机关如实说明,争取从宽处理。

四、结论与落地建议

对企业法务及老板而言,在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必须小心谨慎。除防范侵犯他人商标外,还要提防被指明知而涉刑事责任。建立完善的采购审查机制,做到知根知底。同时,在遭遇调查时,坚持慎言、坚持调查取证,并提供能佐证“不知情”的证据。必要时,可通过律师与执法部门沟通事实真相。法律强调主客观相一致,因此只有在自证无罪上准备充分,才可能避免刑罚风险。